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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补贴300万!东营综保区招商引资优惠再出新政策

    信息发布者:任烈梅
    2017-10-04 16:28:06   转载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东营综合保税区(以下简称“东营综保区”)外向型经济平台建设,进一步促进东营外向型经济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制定本政策。


    第二条 本政策适用于在东营综保区范围内注册登记、作为独立纳税个体,投资建设类项目或通过东营综保区开展进出口业务的投资主体。


    第三条 凡国家、省、市及东营港经济开发区出台的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均适用于东营综保区。


    第四条 固定资产投资奖励 对于自行征地建设的项目,固定资产总投资在5000万元(含)—10000万元之间的,按照不超过实际固定资产投资3%的比例,给予资金奖励;固定资产总投资在10000万元(含)以上的实行“一事一议”。奖励资金在项目全部建成投产3个月后方能申请。


    第五条 物流费用奖励  企业通过东营综保区开展进出口业务且进出口额计入海关一线统计的货物,年进出口货物不低于50标箱的,每个20尺标箱给予1000元人民币奖励,每个40尺标箱给予2000元人民币奖励。单个企业年奖励不超过200万元人民币。


    第六条 经营贡献奖励  对保税加工类企业,自项目投产之日起,前3年按所缴纳企业所得税形成区级财政收入部分的100%给予奖励,后2年按所缴纳企业所得税形成区级财政收入部分的50%给予奖励。


    第七条 高管人才奖励  固定资产投资总额3000万元以上的保税加工类项目,自项目投产之日起,公司高级管理人员5年内按其在区内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所形成区级财政收入部分的100%给予生活补贴。每个企业补贴名额不超过5人,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八条 对在东营综保区注册成立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年代理外贸进出口额5000万元人民币(含)以上的,给予10万元人民币服务费补贴;进出口额每增加5000万元人民币(含),服务费补贴增加5万元人民币;每个企业每年最高补贴不超过300万元人民币。


    第九条 东营综保区内企业参加经东营综保区管委会批准的境内外展览、展示的,给予展位费实际发生额的100%奖励(需提供相关合同及票据)。


    第十条 补贴奖励资金按照以下程序申请核拨:


    (一)申报。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固定资产投资奖励申请人除外)应当于次年2月10日前向东营综保区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申请并提交有关材料。


    (二)审定。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办公室收到材料后,联合财政局、审计分局等相关部门进行审核,并报招商引资领导小组会议研究审定。


    (三)公示。将招商引资领导小组会议审定通过的申请人信息、项目等情况在东营综保区官方网站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四)资金拨付。公示无异议的,由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局根据有关规定,按照程序予以支付。逾期未领取奖金的,视为自动放弃。奖金收入的应纳税款由申请人依法缴纳。


    第十一条 申请人应严格按规定申请,不得骗取奖励资金。对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奖励资金的,由有关部门负责追回,并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二条 重大项目、重大事项的优惠政策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确定。


    第十三条 本政策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如遇国家、省、市有关政策调整应及时调整。


    第十四条 本政策由东营综保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来源:东营综合保税局管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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